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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许小兵与聂冬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兵,聂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小兵,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冬生,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许小兵与被执行人聂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