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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蒋厚伟、马健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强,蒋厚伟,马健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578号原告:叶志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库尔勒市。被告:蒋厚伟,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马健博,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强与被告蒋厚伟、马健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