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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991许亚琴与张卫国、周文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琴,张卫国,周文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许亚琴,女,194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周文莹,女,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许亚琴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周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张卫国、周文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向许亚琴返还借款本金145583.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5583.5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许亚琴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杜国荣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0705.5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亚琴向本院提出申请,告知其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周文莹达成执行和解,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亚琴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徐 雷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