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红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红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30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告: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7栋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雁。被告:王红雁,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王红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康富公司诉称,鼎盛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康富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康富公司为鼎盛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购买工程机械产品租赁给鼎盛公司使用。王红雁与康富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鼎盛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康富公司为鼎盛公司购买了租赁产品并交付使用,鼎盛公司在支付部分租赁款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多期租金未付,���止2016年2月15日,鼎盛公司共拖欠租金456848元。康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鼎盛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456848元,支付逾期利息73440元;2、被告王红雁对鼎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月10日,康富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鼎盛公司支付全部租金7426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3372.98元。本院认为,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雁、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系基于相关联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宜将本案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