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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2,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4,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5,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6,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 胜 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