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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贺欣与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恩施御品天香富硒有机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欣,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恩施御品天香富硒有机茶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80号原告:贺欣,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鲁巷口)。法定代表人:吴建社,该中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御品天香富硒有机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欣诉被告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恩施御品天香富硒有机茶叶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贺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原告贺欣负担。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