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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宝丰安监局内退职工,2011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住宝丰县。因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萌、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温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奖补申报出具村委会虚假证明,同时伪造1655.8亩的土地流转奖补申报手续,并指使他人在宝丰县农业局验收组入户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奖补申报通过宝丰县农业局的验收,得到县政府奖补资金165580元。经勘验,赵某某实际承包土地743.7亩,应得奖补资金为37185元,非法获取128395元。2、2015年12月19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宝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承担偿还张某3借款本金150万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赵某某本人及妻子在银行有存款70万元,在玉带花园有房子一套且有工资收入。宝丰县人民法院责令赵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而未履行。2016年9月20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因赵某某拒绝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下达后赵某某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流转奖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但辩称1、2012年土地流转实际面积是1100亩,有退回的土地(包括建猪场的土地)348亩,另外九子山公司在龙泉寺也有560亩,虽然不在一块,为了省事也加到一起了;2、关于拒执罪,我的20万存款、房子已经被查封了,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她的50万存款我不知道。辩护人辩称,一、关于贪污罪,1、赵某某实际流转的土地面积明显多于743.2亩,实际流转土地面积应按1091亩计算,具体实际应得奖补资金为109100元,贪污数额应按56480元的标准计算;2、赵某某应按自首对待;3、赵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减轻了对国家的危害。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张某3诉李伟、赵某某一案,赵某某系担保人;2、赵某某与妻子闫会彩分居多年,执行法官将应送达给赵某某的文书送给闫会彩,赵某某在拒执罪中情节较轻;3、赵某某已履行大部分义务并取得张某3的谅解,本人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奖补申报出具村委会虚假证明,同时伪造1655.8亩的土地流转奖补申报手续,并指使他人在宝丰县农业局验收组入户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奖补申报通过宝丰县农业局的验收,得到县政府奖补资金165580元。经勘验,赵某某实际承包土地743.7亩,应得奖补资金为37185元,非法获取128395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将赃款128395已退交。2、2015年12月19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宝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承担偿还张某3借款本金150万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赵某某本人及妻子在银行有存款70万元,在玉带花园有房子一套且有工资收入。宝丰县人民法院责令赵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而未履行。2016年9月20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因赵某某拒绝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下达后赵某某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3委托代理人温绍于2017年4月6日与赵某某及妻子闫会彩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同意赵某某承担170万元的还款义务(包括已划扣的20万元存款及工资款);二、闫会彩同意同意从冻结的50万元中划拨40万元支付申请人;三、赵某某、闫会彩同意将法院查封赵周、赵某某、闫会彩共有的房产以45万元的价格抵偿申请人;四、剩余部分赵某某、闫会彩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五、闫会彩自愿为赵某某提供担保。张某3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一、贪污罪1.书证(1)户籍证明。(2)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赵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罚。(3)中共大营镇委员会文件(大文(2011)42号)、大营镇上李庄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赵某某同志任上李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2011年5月27日。赵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被选举为上李庄村村委会主任。(4)宝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某某的情况说明:赵某某1985年2月参加工作,1995年3月被聘用为国家干部,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3月任宝丰县煤炭工业局安全执法大队大队长,2011年6月任大营镇上李村第一书记,2015年宝丰县煤炭工业局部分人员划转宝丰县生产监督管理局,赵某某人事手续调入安监局下属事业单位宝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本人尚在大营镇上李村任第一书记,档案在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5)宝丰县农业局关于我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奖补验收程序的说明:我县从2009年开始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奖补政策,由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的土地流转奖补工作。验收程序是:首先有土地流转的流入方向县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流入方申请时须提供流转土地所在村出具证明,主要证明流转土地的面积、涉及农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内容;然后由所在乡镇进行初验,并向县土地流转中心提交初验报告;最后由农业局组成验收组代表县政府再进行验收,农业局验收时须由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协助农业局验收组进行入户调查工作,主要核实该农户流出土地亩数、流出方姓名、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事项是否与流入方提供的数据相符。调查后填写土地流转调查情况统计表,由被调查人和协助调查的村干部签字、摁手印,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入户调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为合格。验收结果合格后,在行政村公示栏公式7天,如无异议,视为合格。证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奖补的工作流程、验收流程以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农业局在该项工作中的职责。(6)宝丰县人民政府文件(宝政(2009)13号):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7)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2010-2011年土地流转奖补面积验收的通知(宝政办(2012)76号):……验收组要对土地流转申报奖补面积进行实地核查,合同审核,入户调查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和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加盖乡镇公章。验收结束后,由县农业局同意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向县财政局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县财政局依据验收合格证明,将2010-2011年土地流转申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流转大户,500-1000亩每亩奖励50元;1000亩以上每亩奖励100元。(8)宝丰县大营镇人民政府证明:根据宝政(2009)13号精神及县政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大营镇政府在2010-2011年土地流转奖补的申请验收工作中,要求各村村委会对本村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进行自查,确保自查结果必须准确、真实,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镇政府。(9)宝丰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明确要求各流转土地所在村委会在土地流转奖补的申报、验收过程中协助县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从事以下工作:1.对本村流转土地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事项包括面积、涉及农户、流转方式及年限等,并对土地流转出具证明文件,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确认;2.在检查验收工作组入户抽查时,村委会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组的抽查工作,确保入户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证明村委会在土地流转奖补验收工作中的工作职责。(10)宝丰县大营镇政府初审报告:根据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大营镇政府组织赵团利、张二晓、杨国占等三位同志于2011年12月10日到上李庄进行了实地核实,情况如下: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1月,承包上李庄村五个村民组5块共1655.8亩土地,涉及农户305户,流转方式为出租,期限30年,自2011年11月至2041年11月。初审人员:赵团利、张二晓、杨国占2011年12月10日。(11)宝丰县大营镇人民政府关于2010-2011年大营镇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奖补事项的情况说明:2011年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大营镇上李庄村。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镇政府根据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和上李庄村委会的证明,出具了土地流转初审报告。(12)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奖补申请书:大营镇上李庄村村民小组土地1655.8亩以土地流转形式转入我方,流转方式为出租,产业发展方向种植红薯,流转期限30年,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41年11月10日至。根据宝丰县《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申请奖补,请审核批准。法人代表:李某2,2011年12月10日。(13)奖补审核表:村证明意见:负责人签字赵某某,2011.12.10;乡(镇)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周超华2011.12.10;县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郭玉伟,2012.11.26。证明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奖补申请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14)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证明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土地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土地面积、流转土地的地理位置。(15)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证明: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1月,承包上李庄村五个村民组5块共1655.8亩土地,涉及农户305户,流转方式为出租,期限30年,自2011年11月至2041年11月。特此证明村主任:赵某某,2011年12月10日。(16)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产业报告:我们于2011年11月大营镇上李庄村五个村民小组的土地1655.8亩全部承包,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1年11月至2041年11月,并与2011年11月成立了“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后,根据土地的特点,以种植红薯为主,红薯亩产4000斤,仅红薯一项可实现产值400万元,纯利润可达100万元。(17)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户花名册:涉及农户305户,承租土地面积1655.8亩。(18)宝丰县2010-2011年农村土地流转自验报告:丰县农业局成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自验小组,2012年12月26日,对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提出的土地流转奖补申请进行了验收。验收采取审核资料和实地抽查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验收组审核,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提出的申请手续齐全,申请面积1655.8亩,涉及农户305户,流转方式为出租,流转期限12年。通过走访抽查,共抽查61户,其中4户与合同不一致,57户与合同一致抽查合格率为93.4%。符合宝丰县《关于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确认流转面积为1655.8亩。(19)宝丰县农业局情况说明:2011年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上李庄村的土地流转奖补资金时提供的该社与上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我局已按规定入档留存。因办公地点搬迁、人员变动,档案未归类存放。目前,只找到了当时上李庄305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委托书。但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上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至今未找到。(20)宝丰县大营镇政府公示: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审报大营镇上李庄村土地流转面积1655.8亩,经审核符合流转要求。特此公示。(2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名称:宝丰县农业局专款账,项目:土地流转奖补资金,收款人: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金额165580元(壹拾陆万伍仟伍佰扒拾元整)。2013年9月17日。(22)证明8份:证明上李庄村村主任、各小组组长出具的假证明证明本村、本组流转给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及期限。(23)土地流转调查情况统计:证明闫某2、王素琴、侯艳芳、赵军可等28名农户流转给民悦种植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及流转金额(统计内容与实际不符)。(2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证明宝丰县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9月17日收到宝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转账金额165580元整。(25)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附农户地租明细):证明该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上李庄村、牛庄村、张庄村租地费用支出204674元整(375.74亩)。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附农户地租明细):证明该公司2013年1月3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西古庄地租支出12020元整(25.04亩)。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第25号的记账凭证显示营业外收入土地流转奖补资金165580元整。情况说明:关于2013年12月31日第25号的记账凭证凭证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和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供给人民币173580元,收到该笔资金后存入平顶山九子山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由于当时会计人员是闫晶晶,而闫晶晶于2016年4月份离职,目前联系不上,原始凭证暂时无法提供。特此证明,平顶山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附银行汇款凭证):2013年12月31日第27号记账凭证显示大营镇2014年地租216694元整;汇款人名称: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李秀英,汇款金额:216694元。汇款日期:2013年11月22日。附言大营镇上李庄、牛庄、张庄、西古庄(2012交)2013年租地费用。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附农户地租明细):2013年12月31日第75号凭证显示牛庄、张庄、上李庄第二批土地流转费用97631元整(194.86亩)。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附农户地租明细):2015年1月29日第55号凭证显示大营镇2014年租地款349585元(亩)。以上记账凭证及农户地租明细证明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2-2014年期间承包大营镇上李庄村、牛庄、张庄、西古庄各村土地面积720.64亩,并每年支付相关地租。(26)土地流转委托合同书:甲方:闫永帅、闫某1,乙方: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委会。甲方欲将位于上李庄村的1.37亩、1.0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承包流转的方式,以每亩500元的补偿标准,委托乙方对外流转,流转期限30年,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42年10月30日止。(27)张庄土地流转明细表、土地流转合同书:甲方(出让方):宝丰县大营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受让方):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流转时间:14年,从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42年10月30日。(28)土地流转委托合同书:甲方:乔国成,乙方:宝丰县大营镇张庄村委会。甲方欲将位于张庄村的1.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承包流转的方式,以每亩500元的补偿标准,委托乙方对外流转,流转期限14年,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29)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会欣,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经营期限2012年6月27日-2025年6月26日。(3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2015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大欣。(31)发破案经过:2016年9月5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反映大营镇上李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赵某某涉嫌贪污犯罪的举报材料,同日开始初查。2016年9月24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犯罪依法对赵某某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3日,对赵某某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2)宝丰县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按照平顶山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月29日第55号记账凭证所附单据核算,2014年度该公司实际承包面积是720.64亩。2016年9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实际承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面积为743.7亩,比实际多出23.06亩,误差比例不超过4%。因为集中连片的整体面积里面包含有边界、沟渠、生产路等共用面积,而租金时按照每户的分散面积支付的,核算亩数必定会小于其承包土地集中连片后的整体亩数,而且4%的比例也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我们认为按照743.7亩的勘验面积认定赵某某的集中连片承包面积较为合理。(33)宝丰县公安局车站路派出所前科证明。(34)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缴款单):证明宝丰县检察院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的12.8395万元赃款上缴宝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35)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赵某某到案结过情况说明:证明赵某某接到反贪局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9月23日主动到反贪局如实交代其贪污犯罪的事实。2016年9月24日,宝丰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犯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36)土地租用合同、上李庄土地租用合同签名领款名单、由高某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王某1、张某1、李某1证言证明土地流转奖补的标准、农业验收工作的基本流程、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及土地流转面积,农业局的验收组并没有对土地流转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的情况。(2)、证人候某、王某2、胡某、姜某、闫某1证言证明虽然土地流转调查统计表显示他们把他们的土地流转给了李某2,但都知道流转给赵某某了,实际流转的面积与民悦种植专业合作农户化名册中流转的面积不符,之所以在土地流转调查统计表上签字,是因为当时农业局入户调查时有村干部李某2、组长闫某2在场,就签字了。(3)、证人张某2、杨某1证言证明他们没有把土地流转给赵某某,杨某1证言证明之所以在土地流转调查统计表上签字,是因为组长闫某2交代过,明知道是假的,但还是签字了。(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是在赵某某、李军胜的要求下,和其他几个村民成立了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其是法人代表,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于合作社的经营,在其要求在赵某某又把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更改为闫大欣,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为赵某某,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调查统计表第2页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是在李军胜的要求下签的,但第42页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其村一组的土地承包给赵某某了,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是赵某某直接和村民联系的。(6)、证人闫会欣的证言证明其名义上是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实际控制人是赵某某。(7)、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在赵某某的授意下带领农业局的工作入户调查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本村土地的工作,及明知道是造假行为,还要求被调查的村民签字的事。(8)证人杨某2、高某、郭某2、谭某的证言证实指控的事实。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其作为上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指使李军胜、李某2成立了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骗取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其利用作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出具了上李庄村证明文件证明民悦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上李庄村村民土地面积1655.8亩,同时指使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伪造假的合作社农户花名册,指使李军胜、李某2、闫某2等人在农业局的核查小组入户调查时安排村民隐瞒真相,骗取农业局调查小组的信任,骗取土地流转奖补资金12.8395万元。4、勘验笔录2016年9月9日,宝丰县检察院反贪局委托宝丰县国土资源勘测队平顶山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李庄北岭核桃林的边界及面积进行现场勘验。指认边界人:李老虎、闫某2,见证人:曹亮亮、马腾飞。经宝丰县国土资源勘测队的工作人员用GPS仪器实地测量并绘制林地平面图,该宗林地总面积为743.7亩。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书证(1)户籍证明。(2)宝丰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前科证明。(3)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证明:宝丰县民悦建材有限公司(砖厂)是赵某某于2010年出资金建设,现在砖厂由赵某某所有。(5)砖厂承包协议:证明张某4于2016年7月1日承包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每年的承包金为玖拾万元(90万),现存原料作价一百零五万元整。(6)宝丰县公安局关于常素信访一案的结案报告: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由赵某某开办,证件合法,手续齐全。(7)借款合同、借据、担保人协议书、借款凭证:证明出借人:张某3,借款人:李伟,担保人:赵某某,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8)宝丰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申请执行赵某某、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报告。(9)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2015)宝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特申请强制执行。2016.2.26(10)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宝民初字第1673号,被告人李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3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李伟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一日内履行(2015)宝民初字第167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3.15(12)宝丰县人法院调查笔录: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赵某某、赵周、闫会彩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及赵某某、闫会彩的存款共计70万予以冻结。(13)宝丰县房产管理局证明:证明赵某某、赵周、闫会彩在玉带花园小区有住房一套(150平方米)。(14)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2016.4.14、2016.6.7(冻结、划拨赵某某银行存款201305.83元);将赵某某之妻闫会彩的存款予以冻结2016.3.14(冻结闫会彩银行存款50万元);将被执行人赵某某与赵周、闫会彩共有房产予以查封2016.3.29。(15)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被执行人李伟、赵某某的工资每人每月为其保留500元生活费剩余部分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存款账户。2016.8.18(16)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驳回闫会彩申请撤销对其与赵某某、赵周共有的房产的查封,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的异议请求。2016.8.26(17)宝丰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赵某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罚款1万元。2016.3.15、2016.9.20(1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赵某某1985年3月22日在大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7年1月25日离婚,将宝丰县中兴路玉带花园的房产归闫会彩所有。(19)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张某3委托代理人温绍于2017年4月6日与赵某某及妻子闫会彩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同意赵某某承担170万元的还款义务(包括已划扣的20万元存款及工资款);二、闫会彩同意从冻结的50万元中划拨40万元支付申请人;三、赵某某、闫会彩同意将法院查封赵周、赵某某、闫会彩共有的房产以45万元的价格抵偿申请人;四、剩余部分赵某某、闫会彩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五、闫会彩自愿为赵某某提供担保。(19)刑事谅解书:张某3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20)李伟在逃人员登记表:李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逃。(21)赵某某在逃人员登记表:赵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0日网上追逃。(2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闫二欣;河南小康神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伟;平顶山恒通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彭良占;平顶山市九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闫会欣。(23)发破案经过:2016年9月27日,宝丰县人民法院以赵某某、李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宝丰县公安局,要求追究赵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宝丰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日对赵某某、李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4月1日宝丰县公安局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赵某某上网追逃,同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宝丰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抓获。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借给李伟150万元,赵某某为担保人,到期后李伟、赵某某拒不还款,其向宝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事实。(2)证人贾某、李某4、李某2、王某2、闫某3证言证明民悦新型建材公司占有他们村的地,虽然法定代表人是闫二欣,但实际控制人是赵某某。(3)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他承包了赵某某的砖厂,每年租金90万元,截至目前共支付了30万元租金,该租金支付给赵某某的儿子赵鹏展。(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介绍张某3承包大营镇牛庄西的砖厂,不知道砖厂的承包人是谁,只知道二欣是砖厂管事的。(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民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给张某4了,他收到张某4的租金30万元。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对李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宝丰县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裁定下达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告财产。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流转奖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称赵某某实际流转的土地面积明显多于743.2亩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某某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反贪局如实交代其贪污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中,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责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怀洲审 判 员  杨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