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韦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756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华润路5号。被执行人:韦芳,女,1967年9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韦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芳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