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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河北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946号原告: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迁庄村。被告:河北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保定金芳园电器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