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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沈阳顺兴橡胶密封填料有限公司土地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顺兴橡胶密封填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81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林,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沈阳顺兴橡胶密封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歧山中路62号。(违法地新民市罗家房镇房申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7]10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7]10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学敏审 判 员  李艳英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