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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407号原告:王某1,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51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