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义永等与张志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永,孔祥滨,张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义永。申请执行人:孔祥滨。被执行人:张志超。本院在执行杨义永、孔祥滨与李光灿、马广明、张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张志超名下位于东营市垦利区瑞辰花园x号楼x单元x室一套。现因法院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超名下位于东营市垦利区瑞辰花园x号楼x单元x室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