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兴文申请执行李伟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文,李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兴文,男,70岁,住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委托代理人:陈大宏,女,41岁,住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被执行人:李伟玲,女,49岁,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本院在执行陈兴文与李伟玲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扣划李伟玲银行存款11050元,于2016年12月20日扣划李伟玲银行存款19100元,于2017年10月12日扣划李伟玲银行存款17900元,以上扣划执行款共48050元,其中支付给陈兴文47502元,交纳执行费548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兴文与被执行人李伟玲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