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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罗登付盗窃罪追缴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登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35号被执行人罗登付,男,1993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罗登付盗窃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罗登付目前仍在监狱服刑,通过对其银行存款、证卷、房产、工商登记、车辆及相关证人调查,均证明被执行人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