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合金与王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金,王坤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882号原告张合金,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街和、张家建,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喜,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委托代理人王巍、余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金诉被告王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金撤回对被告王坤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合金负担。审 判 长 程瑜林审 判 员 张田美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带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