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广与被告南京缅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广,南京缅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617号原告:朱宝广,男,汉族,1950年11月30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南京缅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PA564A,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14层A2座。法定代表人:李维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原告朱宝广诉被告南京缅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缅融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宝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在南京中山东路18号签订贷款协议,被告收取原告服务费13000元,并承诺9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款任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全额退还给原告。9个工作日后,原告发现被告人去楼空,后几经周转才在现住址找到被告,其退款8000元,尚欠5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起诉到鼓楼法院,被告写下还款承诺书,但至今仍未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经审查,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与南京点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融资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原告融资20万元,服务费为13000元。南京点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与被告并无隶属或其他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应属债务加入,原告既已起诉缅融公司,其管辖应服从于被告住所地规定,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区,被告管辖异议成立。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先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