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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丽娟、徐凌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娟,徐凌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方丽娟,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凌浩,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丽娟与被执行人徐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凌浩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凌浩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