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5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塔沱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866809160法定代表人:李均。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古 霞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治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