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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国贸服装城蓝宝石纺织商行与李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国贸服装城蓝宝石纺织商行,李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国贸服装城蓝宝石纺织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国贸服装城四厅43室1号。经营者:李玉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45号B栋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李云平,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机路1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国贸服装城蓝宝石纺织商行与李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云平名下所有的黑A2K7**号奔驰牌轿车一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平名下所有的黑A2K7**号奔驰牌轿车及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巩东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