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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张东、曾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张东,曾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被执行人张东、曾有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张东、曾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东名下号牌号码川C×××××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川C×××××英菲尼迪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