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锡可与陈锡古、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宋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锡可,陈锡古,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宋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960号原告:孙锡可,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锡古,男,6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宋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爱科,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锡可与被告陈锡古、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宋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孙锡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依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