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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碧桃、李海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碧桃,李海强,苏有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显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郭碧桃,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苏有雪,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碧桃、李海强、苏有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3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碧桃、李海强、苏有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郭碧桃、李海强、苏有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