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4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冬波、窦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冬波,窦丽君,尹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40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涛,男,1976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6********,汉族,住临朐县寺头镇西台村。被申请人:尹冬波。被申请人:窦丽君。被申请人:尹炳成。王兴涛与尹东波、窦丽君、尹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鲁0724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尹炳成位于临朐县城关街道平安庄村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王兴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兴涛自愿申请解除对尹炳成位于临朐县城关街道平安庄的房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炳成位于临朐县城关街道平安庄村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