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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与毛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毛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700号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露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武,公司员工。被告毛彦明,男,1974年2月21日生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与被告毛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居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