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与夏正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夏正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345号原告: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6X273G。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油天,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正秋,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正秋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威斯特健身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颂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