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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蒋和凤与忠县农业委员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和凤,忠县农业委员会,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初19号原告蒋和凤,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忠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果园路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正龙。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九云,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健康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840-2。法定代表人鲍和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国川,男,该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和凤诉被告忠县农业委员会及第三人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和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和凤撤回对被告忠县农业委员会及第三人忠县汝溪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和凤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刘邦太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