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宝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宝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66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经理。被告:银宝宝。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宝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