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民初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王松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王松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583号之一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王松涛,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季海燕与被告王松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季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周华审 判 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