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沈庭华与杨再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庭华,杨再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314号之二申请人:沈庭华,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杨再付,男,1972年4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某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庭华与被执行人杨再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再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杨再付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到房管部门及被执行人单位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和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1816.49元存款余额,每月工资收入为4728.27元(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每月扣划4000.00元),其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共有人为吴琼,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住房归吴琼)。被执行人除以上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征求意见,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存在瑕疵的财产处置要求,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将存款余额扣划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