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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胡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799号原告: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正街86附7号。法定代表人:闸文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工业园凤凰路20号。第三人:胡琦,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志蓬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