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闫志伟与赵柳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伟,赵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8民初3190号原告:闫志伟,男,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柳青,男,199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闫志伟与被告赵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闫志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志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