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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与赵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赵世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3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风荷新园17号楼底商1号。负责人:高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程,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男,该行员工。被告:赵世强,男,汉族,1989年05月0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与被告赵世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