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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1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385号之二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街1号。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男,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女,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西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亚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雅,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晋0411民初1358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因本案调解并已履行,现予以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人民陪审员  秦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