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王军飞等与刘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王军飞,刘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08号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B座2702。法定代表人:倪季豪,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钰,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军飞,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刘洪亮,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飞、刘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