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梅、马海斌与马利民、马志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马海斌,马利民,马志刚,马志萱,马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001号原告:李梅(身份证号:×××),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国际村*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斌(身份证号:×××),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梅丈夫。原告:马海斌(身份证号:×××),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国际村*号楼***室。被告:马利民(身份证号:×××),男,1953年8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200号在水一方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马志刚(身份证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马志萱(身份证号:×××),女,1977年9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陕山台*号楼***室。被告:马晓霞(身份证号:×××),女,1980年6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索麻巷**号。原告李梅、马海斌与被告马利民、马志刚、马志萱、马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梅、马海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马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梅、马海斌自行负担。审判员  马雪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