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泽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61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槟(别名张泽伟),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槟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泽槟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货路过潮阳区谷饶华里“参排桥”巷子时,遇见被害人张某1正打开汽车驾驶室门准备上车,双方在现场互相对视后发生口角。张泽槟遂下车与张某1扭打,张泽槟用脚踢打张某1的肋部致其摔倒在地上,上前用脚踢打张某1的背部几下,后被人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泽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张某2的证言和辨认,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谷饶派出所证明书,户籍证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现场视频光盘,被告人张泽槟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泽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泽槟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泽槟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货路过潮阳区谷饶华里“参排桥”巷子,遇被害人张某1在打开汽车驾驶室门准备上车时,双方互相对视后发生口角。张泽槟遂下车与张某1扭打。张泽槟用脚踢打张某1的肋部致其摔倒在地上,又上前用脚踢打张某1的背部几下,致张某1T12左侧悬肋及L1、2、3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泽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泽槟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泽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张泽槟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泽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和辨认,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40分,我从家中准备外出走出家门外巷子到我表弟张贵鑫家门口围墙边,准备驾驶汽车。我打开驾驶室的门准备上车时,邻居张泽槟驾驶一辆三轮车拉着货从我车后面开过来,他看到我便停车并回头看着我,我瞪着他。张泽槟问我“为什么要瞪我”,我对他说“你为什么要瞪我”,双用脏话对骂,张泽槟便下车气势汹汹走过来,我也下车关上车门,站在车旁围墙边。张泽槟走近我身边,伸手要打我,我也伸手与他互推了几下,两人一起朝着我的汽车车头方向推过去,张泽槟用手反拉我的右手并用脚踢我的肋部一下,我整个人侧倒在地上,张泽槟的侄子开摩托车从后面过来,见状也下车走过来,后他俩一起围着我用脚踢我的背部几下,我用左手挡着他们并朝着他们叫喊“我的手折了”,他们才停下来没再打我。我起身并走向我表弟张贵鑫家门口,我表弟媳闻声走出门口看,我看到张泽槟的二哥张某3也走过来。我走到表弟家门口时,张泽槟走到我车尾部,准备要朝我冲过来,被他二哥张某3拦住,我就走进表弟家中去。他们走开后我再出来,当时感觉手和腰部疼痛就打电话报警。并对被告人张泽槟进行辨认。2、证人张某2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30分许,我驾驶二叔张某3的三轮车去送货后将三轮车驶回我二叔家去,我小叔张泽槟要用该三轮车送货去托运。张泽槟将三轮车开出去后,我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家,驶出二叔家门前的巷子时,看到前方巷子围墙边上停放着一辆汽车,在围墙边站着张泽槟和二叔家的邻居男子,他们在围墙边互相动手往汽车方向推来推去。我见状将摩托车停放在汽车前面,这时张泽槟和那名男子两人正在车头前方扭打,那名男子侧身卧倒在地上,小叔张泽槟也侧身倒在那名男子的上方,我上前将张泽槟拉开,并喊二叔张某3过来。小叔被我拉开后,那名倒地男子站起身并顺着围墙汽车边上走向旁边一户人家的门口,当时门口站着一名妇女在看。我帮小叔张泽槟捡鞋时,二叔张某3从家中走过来,小叔张泽槟走到汽车另一边又朝着那名男子冲上去,被二叔张某3拦住,我也挡着不让小叔过去。后那名男子走进那户人家家里去,我和小叔、二叔也都离开。并对被害人张某1进行辨认。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40分,我在家楼下跟客户在打电话,听见侄子张某2在家门外巷子大声喊我,我匆忙打完电话后顺着声音走过去。看到胞弟张泽槟从围墙边停放的汽车跑过来要冲向张贵鑫家门口去,当时我家邻居张某1和张贵鑫的妻子站在门口那里,我将胞弟张泽槟拉开不让他过去,侄子张某2也挡在一旁不让张泽槟过去。这时我才知道是胞弟张泽槟和张某1两人发生纠纷,我便叫张泽槟不要再闹事,后张泽槟就离开。我看到张某1也走进张贵鑫家中去,我和侄子张某2也都离开现场。后胞弟张泽槟跟我说他刚才在巷子那里与张某1打架了,并说他身体不舒服,后他到民生医院检查并住院。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30分许,我和丈夫张贵鑫和小孩子正在家中,丈夫在睡觉。突然我听见家门口有人大声说话,我便走出去看。看到我表伯张某1沿着围墙边走向我家门口,他的汽车停放在围墙边,张某1走到我身边时对我说“手被打折了,动不了”,后表伯和我站在我家门口。汽车前方站着表伯张某1的邻居张泽槟,要冲过来被他的侄子拦住,汽车头那里停放着一辆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张泽槟的二哥张某3也走过来,张泽槟又走过汽车那边要朝我们家冲向表伯,被张某3拦住了,表伯张某1走进我家中。后张泽槟、张某3等人也就离开。我回到家中后,表伯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同志到现场后表伯说他的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检查,后他就去医院了。5、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49分,谷饶派出所接张某1报称其从自家准备外出,来到家门口巷子停放的汽车旁边时,遇见驾驶三轮车路过的邻居张泽槟,因两家之前发生过纠纷,两人相望后发生口角,并互相推了几下后张某1摔倒在地上,后张泽槟的侄子也到场与张泽槟一起踢打张某1身体几下后离开。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泽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12日17时左右,谷饶派出所根据线索到潮阳区谷饶镇华光村华光小区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张泽槟。经审讯,张泽槟交代了2017年3月4日在谷饶镇华光村一巷道中打伤张某1的犯罪事实。7、谷饶派出所证明书,证明谷饶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谷饶“20170304”张某1被故意伤害案,民警在周边走访群众并没有证人在场看到张某1与张泽槟打架的现场。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泽槟,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和补充鉴定意见,证明经法医鉴定,张某1T12左侧悬肋及L1、2、3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泽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华光村西四区住宅区巷道。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在案。11、被告人张泽槟的供述和辨认,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30分左右,我从我二哥张某3家中驾驶一辆三轮车载着一车内衣材料准备托运,当开到我二哥家门口的巷子时,看到巷子围墙边停放辆汽车,车上的驾驶室门是开着的,车门边站着一名男子。我经过时和该男子对视了一下,知道他是我二哥张某3的邻居,我将车停下问他看我干什么,那名男子听后也问我看他干什么,后两人因此事互相辱骂。我下车向该男子走去,走到他身边时,他先用手推了我,我用手去抓住该男子的胸口衣服,后往汽车车头方向相互推搡,接着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的身体。一会后,那男子摔倒在地上,我头部也被打了几下一只鞋子掉了。这时我侄子张某2刚好驾驶我的摩托车经过,见我和人在打架就停下摩托车,下车将我拉开。该男子向附近一户人家走去,这时我二哥张某3走过来,看到我后说我整天惹事,让我快点去托运。我见我的鞋子掉在那名男子汽车尾部旁边,便要过去拿被我二哥拉住,以为我要再去惹事,后那名男子走进那户人家家中。我和侄子张某2,二哥张某3便各自离开现场。并对张某1进行辨认。12、被告人出示调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泽槟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泽槟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张泽槟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泽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槟无视国家法律,因邻里发生口角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泽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邻里关系所引发,被告人张泽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被害人张某1请求对被告人张泽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泽槟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张泽槟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泽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