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司青与姚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青,姚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司青,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姚海滨,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司青与被执行人姚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司青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苏03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长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