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国志与程兆奇、林国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志,程兆奇,林国付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156号原告:林国志,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春,尚志市尚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兆奇,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林国付,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明水县。原告林国志与被告程兆奇、林国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林国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国志负担。审判员 刘长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