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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凤贤与张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贤,张手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480号原告:王凤贤,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张手全,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王凤贤与被告张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贤、被告张手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手全给付劳务费190,000.00元,利息34,200.00元,合计224,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手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张手全雇佣王凤贤砌筑围墙,拖欠人工费190,000.00元,利息34,200.00元,合计224,200.00元。此款张手全至今未付。张手全辩称,拖欠王凤贤人工费190,000.00元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张手全雇佣王凤贤在安达市老虎岗镇浩林牧业砌筑围墙。2016年1月30日,王凤贤、张手全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张手全拖欠王凤贤人工费190,0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约定期满后,张手全未履行协议义务。本院认为,王凤贤、张手全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凤贤依约提供劳务,张手全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张手全欠王凤贤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王凤贤要求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给付劳务费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凤贤要求张手全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手全给付王凤贤劳务费190,000.00元;二、张手全给付王凤贤逾期给付劳务费利息31,033.00元(以1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起诉日2017年4月7日止)。上述一、二两项合计221,0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00元,张手全负担4,598.00元,王凤贤负担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宝徐审 判 员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