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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振南与被执行人王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南,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南,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南与被执行人王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库一户,位于中房开发集资楼2号楼010006室,该车库在银行有抵押贷款11万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拍卖该车库,在建设银行有开户,账号:6217001120001411122,系工资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振南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宿晓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