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元标与陈新钗、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标,陈新钗,林芳,黄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2087号原告:林元标,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经商,住永泰县。被告:陈新钗,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林芳,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黄岩英,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林元标与被告陈新钗、林芳、黄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元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钗、林芳、黄岩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元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新钗、林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黄岩英对陈新钗、林芳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新钗、林芳、黄岩英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新钗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林元标借款20000元,林元标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0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若到期不能还清本息,还应承担每月6%违约金。黄岩英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担保人承担还清该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还清为止。当日,陈新钗向林元标出具了借款条,黄岩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陈新钗未偿还借款本息,黄岩英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林芳与陈新钗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事实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芳应对该借款及利息与陈新钗应共同偿还。黄岩英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新钗、林芳、黄岩英未作答辩。林元标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署名借款人为陈新钗、担保人为黄岩英的借款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借款条兹陈新钗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向林元标借人民币弍万元整(小写:¥20000.00),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借款利率:月息3分计算。借款人陈新钗借款期限届满,保证返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还清借款本息,愿意承担每月6%违约金。担保人黄岩英自愿作为本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担保人黄岩英自愿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直至本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为止,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陈新钗(捺手印)身份证号:时间:2015.10.27电话:186××××担保人:黄岩英(捺手印)身份证号:时间:2015.10.27电话:158××××”,用于证明陈新钗向林元标借款20000元以及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黄岩英作为连带担保人的事实;2.陈新钗、黄岩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陈新钗、黄岩英身份信息;3.陈新钗、林芳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于证明陈新钗、林芳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陈新钗、林芳、黄岩英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本院听取了林元标的庭审陈述,并审核了上述证据,认为林元标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备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陈新钗、林芳、黄岩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根据林元标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05年1月13日,陈新钗、林芳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7日,陈新钗因经商需要资金,向林元标借款20000元,林元标用现金支付了借款,陈新钗向林元标出具了借款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按3分计算,如到期不能还清本息,陈新钗承担每月6%违约金。黄岩英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捺手印,并约定担保人黄岩英自愿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经林元标催讨,陈新钗未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黄岩英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17年8月16日,林元标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林元标与陈新钗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有陈新钗出具的借款条在案佐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新钗未按约定还款,显属违约,林元标请求陈新钗偿还借款20000元,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系依交易习惯书写,实为月利率3%),所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陈新钗应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林元标请求自2015年11月8日起计付利息,视为其放弃部分借款利息,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债务是陈新钗、林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陈新钗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因林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元标与陈新钗有明确约定讼争借款为陈新钗之个人债务,或者陈新钗、林芳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林元标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故林芳应与陈新钗共同清偿陈新钗对林元标所负的债务。黄岩英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保证期间双方约定“至本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还清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现林元标在保证期间内对黄岩英主张权利,黄岩英依法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陈新钗、林芳应共同偿还林元标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支付至该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黄岩英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新钗、林芳追偿。陈新钗、林芳、黄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新钗、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林元标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黄岩英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新钗、林芳追偿;三、驳回林元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陈新钗、林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新钗、林芳、黄岩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天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美榕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