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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传勇与宁夏好迪广告装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勇,宁夏好迪广告装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勇,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好迪广告装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宁,系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勇与被执行人宁夏好迪广告装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传勇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夏好迪广告装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传勇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2017)宁0104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审 判 员 弥天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