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缐志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缐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30号罪犯缐志荣,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甘刑一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2月减刑一年三个月。现余刑十三年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6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缐志荣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魁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绽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