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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卫市翼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中卫市翼达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146号之一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3153781397U。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卫市翼达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彩虹大道宏伟大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40501600142712。经营者:尹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卫市翼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