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骆鹰诉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鹰,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179号之一 原告:骆鹰 被告:张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鹰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