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云志与宋银辉、宋利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志,宋银辉,宋利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80号之一原告:叶云志,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银辉,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第三人:宋利兴,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玲(系宋利兴之女),住夹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志与被告宋银辉、第三人宋利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云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云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云志负担。审 判 长 张起荣人民陪审员 董建容人民陪审员 陈友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云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