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新广、谢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新广,谢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362号原告: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杜凤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琴,女,系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于新广,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被告:谢红军,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新广、谢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新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