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房姣璐与房旭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姣璐,房旭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510号原告:房姣璐,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旭辉,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房姣璐与被告房旭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房姣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姣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