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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某、牟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牟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牟晓军,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078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将被执行人牟晓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宝来牌小汽车一辆依法评估、拍卖,以抵偿所判决书所判决的案件款。竞买人王笑捷依法网上竞买成功,于2017年10月12交清全部拍卖余款68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牟晓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宝来牌小汽车一辆归王笑捷所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张 勇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