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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谭国权与李国亚、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权,李国亚,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823号原告:谭国权,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中峰,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亚,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平,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谭国权与被告李国亚、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谭国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谭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谭国权负担。审判员 童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揭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